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呐 你想要的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0/27 10:53:10 字体:

  2017年税务师考前一定要做的往年试题,试题到底有什么用呢?试题可以让你提前感受考试气氛和考试形式,让你自信满满上考场。以下是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答案,千万别错过!

单选题

1.根据《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情形是(  )。

A.减轻处罚

B.从重处罚

C.从轻处罚

D.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量刑。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职责和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3.某公司依法取得印制发票许可,税务机关无须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是(  )。

A.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回

B.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销

C.该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变更

D.该公司发票准印证被依法吊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乙中途遇到晕倒的陌生人,为其垫付医药费

B.丙因债务纠纷将戊打伤

C.甲将购物卡八折卖给同事

D.丁在海边游玩时捡拾的贝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无需表示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选项A为无因管理,选项B为侵权行为,选项D为先占,均属于事实行为。所以选项A、B、D错误。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甲将购物卡卖给同事的行为就属于合同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

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诉讼代理权于委托代理人死亡时消灭

B.解除委托诉讼代理自法院接到书面解除通知时生效

C.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D.授权书上写明"全权委托"意味着可以行使代为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即失去了行使诉讼代理权的能力,无法代理诉讼,诉讼代理权随之丧失。所以选项A正确。委托代理人辞却或解除委托,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不发生辞却或解除的效力。所以选项B错误。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C错误。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所以选项D错误。

<注>以上题目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网校整理发布并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题目顺序与真实考试有差异。

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