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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9/19 14:15:41 字体:

2016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为11月12日-13日,距离考试越来越近,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课程抓紧时间学习。以下为大家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中止审理后的处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时的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4)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2016年税务师考试考前50天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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