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1/28 09:09:44 字体:

2017年税务师知识点

  2017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特征

行政职权 固有职权 如:行政机关
授予职权 如: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优先权和受益权。

(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10类)。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才有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权)。

【实例】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及补偿决定的权力属于行政决定权。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2017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课程开通 早学习 早备考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