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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点评:公司解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5/24 14:21:02 字体: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易错题专家点评

第一题: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是()。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核公司解散。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不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题: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名义进行。

A.清算组

B.法定代表人

C.公司

D.股东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点评:第一题:公司解散

本题考核公司解散。本题有一定的难度,考生需掌握公司解散的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点评:第二题: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民事诉讼的主体

本题考核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民事诉讼的主体。本题的难度较小,但是需要考生准确记忆诉讼主体。以谁的名义和由谁参加是不同的事项,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分。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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