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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收优先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7 16:03:45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7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用于基础备考阶段,祝大家学习愉快!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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