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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18 14:38:27 字体:

今是生计,今是动力,今是行动,今是创造。从今天开始加入税务师考试备考的队伍吧!网校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点,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登记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期限为6 个月。

【新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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