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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精选(三十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7/16 18:11:52 字体:

正在进行2018年税务师考试备考的同学们,一定不要没有计划的盲目学习,不然浪费了大量时间却收效甚微。大家可以通过网校税务师培训班的学习,根据老师指出的2018年税务师教材变动进行学习,可以大幅提高备考效率。同时通过网校税务师考试题库多做练习,巩固提高。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练习题精选,大家快来练习一下吧!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精选

单选题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 )。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的一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选项B符合单方意思表示的特征,但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不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应试指南P116)

单选题

根据《民法总则》,下列属于特别法人的是( )。

A、事业单位法人

B、捐助法人

C、机关法人

D、公司法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类型。选项A、B为非营利法人,选项D为营利法人。(应试指南P117)

单选题

根据《民法总则》,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送给8周岁的侄子一个名牌书包

B、乙因重大误解与别人签订的合同

C、14周岁的丙用压岁钱买了一个平板电脑

D、丁受到欺诈而购买了一幅古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选项B、D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试指南P117)

单选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应试指南P117)

单选题

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和物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关于物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意义在于物权变动

B、集合物是数个单一物和合成物集合而成,其拥有多个所有权

C、民事主体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禁止流通物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无效

D、特定物的转让可以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集合物是指多个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在交易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称,其物上只拥有一个所有权。(应试指南P140)

单选题

鲁某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游乐园,并在该土地的地下建了地下停车场。鲁某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

A、相对权

B、对世权

C、形成权

D、请求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特征。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应试指南P141)

单选题

甲、乙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乙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月1日法院二审判决甲、乙离婚,判决房子归乙所有,但乙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甲把该房子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1月1日至3月1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

B、1月1日至3月1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乙

C、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乙所有,因此,乙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错误。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选项D错误。(应试指南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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