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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2.与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提示:原告资格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情形不是资格的转移,是代为起诉)
(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
(一)被告及其确定
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2)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则被告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1.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提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提示: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提示:(1)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2)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1.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3.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1.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不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提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被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则应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1~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
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
3.委托诉讼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特别提示: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是不同的:
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则他有权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应该具有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公民可以口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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