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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根据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
①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起诉期限的起算
①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受理
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2.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诉讼无简易程序)。
(二)开庭审理
1.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2.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提示: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
判决形式 |
适用情形或案件 |
备 注 |
1.维持判决 |
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
2.撤销判决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
(1)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3.履行判决 |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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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判决 |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
(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
|
6.确认判决 |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
|
(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视为申请撤诉:
(1)申请撤诉 |
原告申请 |
法院审查 |
(2)视为申请撤诉 |
①经合法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法院审查 |
②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
法院不审查 |
提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①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②被告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③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④第三人无异议。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 |
诉讼终结 |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
5.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6.审理依据
(1)依据 |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无条件适用 |
(2)参照 |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有条件适用 |
(3)参考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类似参照 |
(4)援引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类似依据 |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及受理;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4.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5.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提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提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五、行政赔偿诉讼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受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程序上不以有关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1)侵权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2)必须是侵权主体实施违法的职务行为;(3)损害结果确已发生;(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殊类别,主要表现:
(1)起诉条件。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在一般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3)审理形式。在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一般不适用调解。
(4)特殊的执行方式。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执行,主要有划拨赔款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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