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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参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4/03 10:37:52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是: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

  1.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2.诉讼权利

  (1)辩护及委托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最后陈述权。

  (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诉讼代理人

  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四)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证人不能更换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五)鉴定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凡是依法应当回避的,也必须回避。

  相关链接: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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