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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11 11:10:55 字体: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关于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知识点,祝您备考顺利!

知识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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