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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股息红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7/01/13 10:49:27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成绩查询查询系统已开通(点击查看),你是还未进入税务师的考试大军,还是正在备考新的科目?总之一段考试科目的结束,就意味着新一轮考试的开始,are you ready?

2017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帷幕,为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收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相关知识点。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正保会计网校与您一同备考!

知识点:股息红利与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2.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只有持股满12个月以后分得的,才免税,不满12个月的,要全额按25%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则没有12个月的限制,一律免企业所得税。如取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股息红利,要按25%计算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部分补交所得税。

3.境外的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一律全额按10%交企业所得税。 境外的股息红利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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