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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8/23 10:56:18 字体:

【内容导航】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3.共同法律责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选题的常设考点。在2016年度出现过单项选择题。

【高频考点】涉税服务的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除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分清哪些是针对税务师的规定,哪些是针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规定,注意处罚的额度。

税务师: 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服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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