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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2.停业、复业登记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选题的常设考点,在每年考试中都会出现选择题。
【高频考点】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注意: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基本情况 处理方式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 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信息发生变更 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 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经营地址”三项信息发生变化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3.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关批准设立的未列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主体的变更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基本情况 | 处理方式 | |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不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 | 均由企业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 |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信息发生变更 | 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 |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 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 | 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经营地址”三项信息发生变化 |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 |
3.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机关批准设立的未列入“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主体的变更 |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 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
2.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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