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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法律行为
2.可撤销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6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与多选题。
【高频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一)无效法律行为
1.效力: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固有效力。
2.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欺诈、胁迫所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7)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1.定义:存在法定的重大瑕疵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2.类型
(1)重大误解;
(2)—方或第三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3)—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
行使期限 | 一般 | 主观标准: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
重大误解 | 主观标准(自己的过错):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 |
胁迫 |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消灭 | 放弃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
5年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1.定义:是指其法律效力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2.类型:
(1)狭义无权代理;
(2)债务承担;
(3)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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