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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的职责
2.管理人的报酬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考过单选题,2015年、2014年、2012年、2011年考过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一)管理人的职责
1.一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6)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10)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1)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2.报告职责:管理人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3.管理人责任
(1)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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