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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刑
2.附加刑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4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提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不适用于死刑情形:
(1)《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4)“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对象 | 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
限制 | ①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②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
(二)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提示: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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