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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
2.假释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减刑和假释
(一)减刑
1.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3.不适用
(1)对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提示】宣告缓刑+确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
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并限制减刑的:(1)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2)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5.减刑间隔
(1)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少于1年6个月;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提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6.减刑幅度
有期徒刑:(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的减刑:(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犯的特殊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二)假释
1.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的撤销
(1)漏罪、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
(2)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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