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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综合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ayuxin 2018/11/13 18:15:13 字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已经结束了,考生朋友们究竟考得怎么样呢?是否正在热切地盼望看到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参考答案呢?正保会计网校根据论坛学员反馈整理了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及参考答案(考生回忆版),供考生参考!欢迎广大考生朋友们登录网校论坛一起回忆试题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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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综合题及答案解析:

1.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1)2017年2月3日,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属于( )。

A.已经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B.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已经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继承属于继受取得。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甲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无需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DE错误。

(2)2017年4月8日,乙对房屋的占有事实及权利状态属于( )。

A.善意占有

B.他主占有

C.有权占有

D.直接占有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乙是基于与甲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是有权占有,不是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乙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是自主占有,不是他主占有。所以选项B错误。房屋已经交付,乙直接占有该房屋,是直接占有。所以选项D正确。因为未办理登记,乙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选项E正确。

(3)2017年6月9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情况有( )。

A.2017年6月15日,甲的房屋所有权绝对消灭

B.2017年6月15日,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C.2017年6月9日,甲取得所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D.2017年7月20日,丁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2017年8月22日,戊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所有权转让,属于物权的相对消灭,不是绝对消灭;所以选项A错误。6月15日,甲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丙基于合同行为属于所有权,这是继受取得,所以选项B正确。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甲在2月3日就取得所有权,而不是6月9日才取得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7月20日,丁通过过户登记而取得所有权,所以选项D正确。戊享有所有权,可以要求乙返还房屋,所以选项E正确。

(4)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A.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B.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C.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D.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E.自2017年7月20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选项A正确。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选项E正确。

本试卷内容由正保会计网校论坛考生提供,网校教学专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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