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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是一场持久战,备考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疑惑。为了帮助大家备考税务师一路畅通,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税务师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涉税服务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提出的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内容】
我司2018年5月21日与客户签订一供货合同(开关柜),当时税率16%,同年8月份发货客户签收,我司确认收入。2019年底客户将产品调试通电,通知我司办理结款手续,但要求我司开13%的增专票。客户处于强势地位,多次协商无果。我司按客户开13%发票违不违税法?如违,我司给客户开13%税票后,怎么在申报纳税弥补?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率改之后,那可以开13%的发票,开具之后可能系统会有异常提示锁盘,这个可以到当地税局窗口处理;但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率改之前,本应是16%税率的发票,开具13%的,肯定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您现在先看一下合同,具体是以什么方式销售的货物,从而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业务本身是适用什么税率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看一下教材或者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 36号文件,下面的内容可参考: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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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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