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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是一场持久战,备考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疑惑。为了帮助大家备考税务师一路畅通,正保会计网校特从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税务师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涉税服务实务》中“作废条件”提出的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同时具有下列( )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A.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B.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C.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D.销售方在认证前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
E.购买方在认证后将专用发票交给销售方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提问内容】
d好像也没毛病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上述情形,不包括选项D。
【继续提问】
我说d好像也没毛病,那你d怎么处理?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D如果没有跨月,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就是开红字发票,但是他并不是作废需要具备的条件。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总结,有助于理解。
(1)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A.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B.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C.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④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继续提问】
未用于申报就是还没有申报吗?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未用于申报就是购买方取得专票,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意思。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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