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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的测试题目主要针对第十三章的相关内容进行的测试,有的题目考生的平均正确率不是很高。考生在复习时,要注重知识点的准确把握。下面就上周(2023年8月7日到2023年8月13日)题目中大家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点评。
错题点评:2023年8月12日
根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股东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
A、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
B、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C、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D、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本题考核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点评: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本题考核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本题难度一般,就是对解散公司诉讼的基本内容的考查,不予受理的情况比较少,可以采取记忆不予受理的情况,从而做题的时候可以得知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况。本知识点具有一定的可考性,建议学习的时候要仔细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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