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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央财税法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2/12 14:32:25 字体: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适应资源税税制改革,便利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部分事项进行了七点调整。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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