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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税务登记的审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10:34:5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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