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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纳税人的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1/28 10:58:0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纳税人的义务:(10项)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当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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