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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03 14:38:18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3)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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