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发票的适用范围
发票的管理权限按照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6)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