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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笔记: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30 14:09:15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8.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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