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