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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30 14:11:46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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