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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2/30 14:15:38 字体: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试学,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规定

1.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其他的,选择复议。

2.申请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5.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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