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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务与会计》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3.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7 16:39:32 字体:

2016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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