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上是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新一轮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全面招生,2016年税务师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网校2016年税务师梦想成真辅导书限时6折抢购,超值优惠(详情>>)!
正保会计网校将一如既往,为广大学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网校与您共同努力,2016年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