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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税法(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2016税务师《税法一》预习
知识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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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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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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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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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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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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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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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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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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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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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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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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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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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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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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