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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师执业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28 13:43:00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知识点:税务师执业规则

执业规则类型
具体要求
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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