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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1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述文书于4月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
(1)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是否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可否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复议申请被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作出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可以延多少天?
(4)如果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起诉,同时又拒绝履行复议决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1)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
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从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不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如果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起诉,同时又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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