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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满足规定5个条件的纳税人,可按一定比例退还其增量留抵税额。由于条件中有6个月期限限制,最早一批符合条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会在本月(9月)后出现,退税时限的要求是在9月纳税申报期内,即10月15日之前申请退税。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8月末,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退税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解读】与原政策相比,此处蕴含着三项重要变化:
(1)退税条件放宽。
退税条件中,后四条和原政策完全一致,第一条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条件比原来要求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大大降低。既取消了6个月连续计算的要求,也取消了50万元金额的限制。
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退税申报期提前。
除了条件有所放宽之外,退税申报期也有所提前,原退税条件下,最早一批符合条件纳税人在9月申报期申请退税。而现行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退税频率加快。
此外,现行政策下,退税频率大大提升。原政策下,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连续6个月的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按此规定,一年最多可以申请2次退税。即2019年9月申报期申请退税之后,若2019年10月~2020年3月均存在增量留抵税额,且2020年3月当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可以再次申请退税。而取消6个月连续计算的期限要求之后,7月申请退税后,8月产生新的增量留抵税额,仍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身份认定
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解读】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政策所指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制造业中编号为30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编号为34的通用设备制造业、编号为35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及编号为39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纳税人。由于每一大类中包含若干中类和子类,具体行业要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进行查询。
纳税人生产销售上述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为先进制造业纳税人。50%的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即若2019年7月申请退税,则计算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述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
若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若实际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从政策描述来看,咱不适用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三、退税金额计算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解读】此处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取消60%的比例限制。直接用增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即可计算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仍采用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进行核算,借方专栏的期末余额大于贷方专栏的期末余额时,若此差额同时大于"已交税金"专栏的金额,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还是在"进项税额"专栏中核算。
(2)进项构成比例,仍然采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进项税额抵扣包括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只有凭票抵扣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才能退税。凭票抵扣中收费公路通行费(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计算抵扣(农产品、旅客运输、桥闸通信费)均不得作为比重计算中的分子。
四、其他注意事项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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