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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A企业向某公司出租厂房,签订出租合同中注明的租金每月4万元,租期未定;接受某公司委托加工一批产品,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金额为200万元,另外收取加工费30万元;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注明运费2万元、装卸费5000元。该企业1月份应纳印花税( )元。
A、701
B、765
C、1165
D、1170
暂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 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保管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以千分之一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应纳印花税=5+200×0.03%×10000+30×0.05%×10000+2×0.05%×10000=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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