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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2017年5月8日经批准进口一套特定免税设备用于研发项目,2019年10月28日经海关批准,该公司将设备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40万元,该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32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2019年10月该公司应补缴关税( )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
A、16.00
B、16.53
C、24.00
D、26.00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应补缴关税=320×[1-30÷(5×12)]×1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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