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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19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中,发现该公司2018年的业务存在关联交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该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补缴了该税款,并未提供2018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等相关资料。2019年该公司应补缴税款加收的利息( )元。(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6.5%)
A.2671.23
B.4232.75
C.5468.25
D.4726.03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率。
应加收的利息=50×(6.5%+5%)×30÷365×10000=472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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