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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应收账款损失,如已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逾期4年的20万元应收账款损失
B.相当于企业年度收入千分之一的应收账款损失
C.逾期2年的10万元应收账款损失
D.逾期1年的10万元应收账款损失
选项A,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选项B、C、D,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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