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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咨询公司2020年4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万元,其中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6万元;某建筑公司2020年4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万元,其中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4万元。(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当期未发生其他事项)
问题1:请判断上述业务中公司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并说明理由。
咨询公司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6万元大于5万元,并且6/8=75%大于70%,所以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建筑公司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4万元,未超过5万元,所以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理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问题2:请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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