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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刘某从事食品经营。2020年2月,刘某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刘某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刘某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刘某申辩,直接扣押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刘某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一: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刘某的行为?
(1)对于刘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处罚。
(2)对于刘某在限期内未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税务所有权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刘某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税款征收的措施
问题二: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税务所执法不妥之处如下:
(1)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其扣押金额不符合规定;(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当。
税款征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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