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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海打算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刘海以该公司名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同时,以公司名义在某4S店购买跑车一辆,赠与其女友姚某。两合同均未支付货款,公司设立后,两债权人均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两合同均订立在公司设立之前,因此公司不承担责任
B.对于购房合同的债务,公司需承担责任
C.对于购车合同,因发起人是为个人利益,因此公司可拒绝清偿债务
D.无论4S店对发起人订立合同是为个人利益的事由是否知情,均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起人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述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本案中4S店对于刘海购买车辆赠送女友的情形,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故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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