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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二人签订售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在2年内不回北京,甲则把自己在北京的房屋出售给乙,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 )。
A.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区别: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不确定的。本题中,甲在2年内回不回北京是不确定的,所以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附延缓条件、附解除条件之分。附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效力发生的条件。附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有附始期、附终期之分。控制法律行为生效的期限称为“始期”;控制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称为“终期”。本题中售房合同是以甲在2年内不回北京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所以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正确。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暂时不生效,除非发生所附条件。
考察知识点:法律行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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