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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包括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等。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
(2)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则: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具体制度体现。
4.救济原则
(1)许可前:陈述权、申辩权
(2)许可后: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首次确立的)
(1)撤销赔偿: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止补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提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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