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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人的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13 17:24:54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纳税人的义务

1.建账建制

个体工商户: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2.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

(1)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申请时限和材料

①时限: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②熟悉报送的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批准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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