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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一)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确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2.差额计税的,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程序:纳税人提供资料(P80,注意多选题)。
(四)两类纳税人之间
1.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发票领购: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按规定的认证、比对方式抵扣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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