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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服务具体范围
试点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1.交通运输业 | (1)陆路运输服务 |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出租车等运输 |
(2)水路运输服务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
(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
2.邮政业 | (1)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 |
(3)其他邮政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 |
3.电信业 | 基础电信服务 |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
增值电信服务 |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等 |
4.部分现代服务业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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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
(7)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对应税服务的进一步理解】
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2.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和收派服务),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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