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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31 14:26:25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提示1】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提示2】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3)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一站式服务: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上为大家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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