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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程序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08 17:08:24 字体: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这句俗语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对于税务师考试,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程序法

程序法涉及 内容
(一)作用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5项: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3项: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相关制度)、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稽查程序 基本程序: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其中重点掌握】

1.税款征收中

(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补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3年(特殊情况为5年);同时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行为条件、时间条件内,需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税收保全→责令限期满→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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